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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杨健、庞贵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杨健,庞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杨健被执行人:庞贵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805号法律文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杨健、庞贵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