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步森、步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步森,步闯,张西耀,张西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8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步森,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步闯,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张西耀,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张西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步森、步闯、张西耀、张西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