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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