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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滕建友与杨波、谢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建友,杨波,谢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滕建友被执行人杨波、谢臣申请执行人滕建友与杨波、谢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艳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