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滕建友与杨波、谢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建友,杨波,谢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滕建友被执行人杨波、谢臣申请执行人滕建友与杨波、谢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艳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