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744号之一原告: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柯、仇昊。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7753元,由原告镇江市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