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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应木与何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应木,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宽,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新堤河街*号。负责人:李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夏应木因与被申请人何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应木申请再审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提供的存单复印件是假的,我取款时的存单是另外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应木主张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存入5000元,只在2015年12月3日取了2010年存款5000元和利息,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支付2009年5000元存款和利息,但经一审法院调取夏应木存款记录,夏应木仅在2009年存入5000元,2010年并没有存款记录,故夏应木的主张不成立,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应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