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邓颖,许洪峰,徐员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修水县衙前大道4号。委托代理人:陈敏,女,1972年2月21日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邓颖,男,1972年11月7日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许洪峰,男,1973年6月30日生,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徐员越,男,1964年4月2日生,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申请邓颖、许洪峰、徐员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颖、许洪峰、徐员越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案款108027.27元,承担执行费1520.4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8027.2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员越、徐洪峰、邓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徐员越等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徐员越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敏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徐员越等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徐员越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尚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