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戴克明与被告南京万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克明,江苏万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780号原告:戴克明,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祥、刘余妹,南京市江宁区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万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8090257T,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6幢。法定代表人:张仁绍,公司总经理。原告戴克明诉被告江苏万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余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雅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3631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万雅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日,万雅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欠戴克明劳务费23631元,约定欠款于同年8月5日付清,后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万雅公司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戴克明带领工人为被告万雅公司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7月2日,万雅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其欠戴克明工人工资23631元,于2016年8月5日付清。否则承担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逾期,万雅公司未付欠款,戴克明索要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万雅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万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对账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万雅公司欠原告戴克明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戴克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万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克明劳务费23631元及利息(利息以236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8月6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1元,由被告万雅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戴小虎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蔡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