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315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西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王西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315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该公司招商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嘉,该公司办公室员工。被告:王西毫。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西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与被告王西毫庭���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西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