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315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西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王西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315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该公司招商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嘉,该公司办公室员工。被告:王西毫。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西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与被告王西毫庭���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西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