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黄奎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黄奎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3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15625W。代表人:谭晓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奎林,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黄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奎林已清偿信用卡透资本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奎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思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