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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倩与被申请人郝智、姜宛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郝智,姜宛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183-1号申请人:刘倩,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郝智,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姜宛坤,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倩与被申请人郝智、姜宛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郝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渊公寓*幢*号小房*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19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姜宛坤所有的位于烟台市高新区三兴御海城*号*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4.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郝智在中国共产党莱州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的工资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姜宛坤在莱州市教育培训服务中心的工资6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88.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郝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渊公寓*幢*号小房*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19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姜宛坤所有的位于烟台市高新区三兴御海城*号*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4.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申请人郝智、姜宛坤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郝智在中国共产党莱州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的工资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姜宛坤在莱州市教育培训服务中心的工资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郝智、姜宛坤不得支取。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945元,由申请人刘倩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