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哈生仁与宁夏和田纺织有限公司、和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生仁,宁夏和田纺织有限公司,和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生仁,男,1942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和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门。法定代表人:和立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和立萍,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和田纺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哈生仁申请执行宁夏和田纺织有限公司、和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生仁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和立萍的工资,仅向和立萍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费,下剩部分全部予以扣划予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哈生仁的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哈生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