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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校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科技园横二路新光包装有限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甫均,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校刚,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江、蔡跃峰,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狮市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校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公司住所地在石狮,经营地也是石狮,且被上诉人也没有居住在南安,因此本案应由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更为妥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是南安水头镇,应由原审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主张因其住所地、经营地均在石狮且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不在南安,本案应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