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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483号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曹达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饶桥兴、宋玉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范厥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398.8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3699.4元,由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