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学东与宋晓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东,宋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15号原告:张学东,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宋晓龙,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东诉被告宋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庆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