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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76号被执行人:方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2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21执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