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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行海与周芸、关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行海,周芸,关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402民初2101号原告:杨行海,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芸,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关翠香,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杨行海与被告周芸、关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行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旺、被告周芸、关翠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行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芸偿还杨行海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关翠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周芸、关翠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周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杨行海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周芸向杨行海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本金60000元、月息1.5%(每月9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7日)。关翠香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履行期限届满,周芸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周芸辩称,借款不属实。2015年双方签订过一份借款合同,到期未能还款,2016年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实为转贷的借款合同,应按第二份合同履行。后又因拖欠还款,双方协商不成,因而成讼。关翠香辩称,2015年借款,关翠香作了担保,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未能偿还。后来双方转贷了,关翠香不知道,没有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杨行海证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周芸向杨行海借款60000元的事实,确认其证明力。周芸证据电话录音,不合证据的客观性特征,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周芸与杨行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周芸向杨行海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5%(每月900元),还款期限2016年7月27日前。周芸向杨行海出具了借据。关翠香出具了担保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时周芸支付给杨行海借款服务费1800元。借款到期后,周芸于2016年7月28日支付给杨行海借款逾期费6000元。周芸共计偿还借款12600元,剩余借款未能按期偿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芸与杨行海之间的借款到期后是否进行了转贷、关翠香对此二人之间的借款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周芸与杨行海之间的借款到期后未转贷。现有证据表明二人间仅有先前的借款行为而无后来的转贷行为,周芸辩称不能成立。其次,关翠香对周芸与杨行海之间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关翠香向杨行海出具了担保函,真实表示了保证的意思,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杨行海主张关翠香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关翠香的辩称亦不能成立。周芸已向杨行海偿还借款本金12600元。给付杨行海借款逾期费6000元,不合民间借贷救济互助的特征,加之该款于2016年7月28日收到(2016年7月27日借款到期),有失公平,有违交易惯例,不应支持,视同偿还借款本金。上述费用合计18600元,在杨行海的诉讼请求60000元中应予扣除为41400元。至于周芸给付的借款服务费1800元,该费用系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作处理。综上,周芸未能如期偿还杨行海借款,关翠香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行海据此向二人主张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杨行海借款41400元;二、关翠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杨行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杨行海负担241元、周芸、关翠香负担4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双贤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罗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