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春生、荣丽影、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春生,荣丽影,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765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百功,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春生,男,1972年12月5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荣丽影,女,1975年1月10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程立军,男,1976年1月1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生、荣丽影、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立军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