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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云波申请执行常青、冀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波,常青,冀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波,男,汉族,1961年5月1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冀旭英,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王云波与常青、冀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常青、冀旭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无足额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