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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91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泳,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