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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7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冈县。200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9日因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3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军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军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军撤回上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