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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晋宁某某某某水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晋宁某某某某水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687号原告武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晋宁某某某某水疗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晋宁某某水汇)法人代表:王某某住址: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晋宁某某某某水疗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晋宁某某水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