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07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经理。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7.00元,减半收取计2103.50元、保全费1496.75元,共计3600.25元,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隆安矿业安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