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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良枝与董东斌、马战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枝,董东斌,马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林良枝,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董东斌,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马战霞,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林良枝与董东斌、马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良枝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万超审判员  王一斌陪审员  席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