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谢庚凤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庚凤,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11号原告:谢庚凤,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定安街73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文峰北路东侧赣州粮食城C1、C2栋商铺16A、18A。法定代表人:杜君,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香江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刘普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庚凤诉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4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原告谢庚凤所有的奥迪牌(型号:FV6461HBQWG,车牌号:赣B×××××)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庚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4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二、对原告谢庚凤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赣B×××××,型号:FV6461HBQWG)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美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