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乔士国、杜振晓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士国,杜振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乔士国,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杜振晓,男,1975年,5月10日,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乔士国与杜振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振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2374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