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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清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清,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895号原告:常清,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瑶,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沁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清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限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常清。审 判 长  王晓萤审 判 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