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智伟与吴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伟,吴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514号原告:陈智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吴跃辉,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陈智伟为与被告吴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吴跃辉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0日,被告吴跃辉向原告陈智伟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向陈智伟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求。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吴跃辉归还原告陈智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跃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智伟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跃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