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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茂才、刘银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才,刘银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茂才,男,1965年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银果,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银果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茂才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924元,合计691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银果银行存款69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