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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连怡康寿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苏起德、苏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怡康寿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苏起德,苏天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386号原告:大连怡康寿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全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菊,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起德,住大连市。被告:苏天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怡康寿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起德、苏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怡康寿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960元。审 判 长  付雯楠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