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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2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0202号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游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邹永利,董事长。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因本案的处理必须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冀0229民初2671号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7年1月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7月12日,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