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农大支行与杨君、丁井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农大支行,杨君,丁井伟,何春林,杨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农大支行,企业代码:83193433-0,住密山市农大新区。被执行人:杨君。被执行人:丁井伟。被执行人:何春林,身份证号512926197203111197男。被执行人:杨志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农大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君、丁井伟、何春林、杨志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能力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