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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天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号华江大厦第*层***房。法定代表人:王新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能,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天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号泰和园别墅区**幢。法定代表人:陈巨焜,董事长。上诉人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海南天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2017年6月26日,上诉人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才于2017年8月14日领取《上诉缴费通知书》。同日,上诉人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8swhftbnyrhao9hxdj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