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丹萍与刘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萍,刘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086号原告:徐丹萍,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庆,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少辉,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徐丹萍与被告刘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徐丹萍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刘少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丹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丹萍撤回对被告刘少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丹萍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玉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