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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与赵永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赵永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36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德永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伊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刚,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与被告赵永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以被告已偿还话费为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秀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特日格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