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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西镇乡沙晃村大运路旁。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忻州通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大同市保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1297.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