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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达贵、林格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1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益山,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赤山脚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68********。被申请人:罗达贵,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漳浦县。被申请人:林格英,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漳浦县。申请人姚益山与被申请人罗达贵、林格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闽06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达贵、林格英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期限至2018年5月17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益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益山因与被申请人罗达贵、林格英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罗达贵、林格英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达贵、林格英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雪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