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有与孟繁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孟繁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79号原告郑有,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被告孟繁生,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与被告孟繁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郑有负担。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艳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