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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洪国与杨海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国,杨海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89号原告:杨洪国,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被告:杨海艳,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丽,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原告杨洪国与被告杨海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杨永贵遗产(位于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砖木结构的平房103.50平方米,证照号为村房权证海字第141010**号)。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洪国与被告杨海艳姐弟关系。其父杨永贵于2017年2月4日去世,其母徐振荣于2007年去世。原告只是对于杨永贵遗产(位于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砖木结构的平房103.50平方米,证照号为村房权证海字第141010**号)与被告发生纠纷。随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永贵遗产(位于海伦市东林乡兴海村,砖木结构的平房103.50平方米,证照号为村房权证海字第141010**号)由原告杨洪国依法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杨洪国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有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