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禹与黄柳、郁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黄柳,郁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859号原告:陈禹,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柳,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郁舒杰,女,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陈禹与被告黄柳、郁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柳、郁舒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郁舒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柳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7日,被告黄柳称自己做电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恳请原告借款给他,原告便借款4万元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被告黄柳、郁舒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及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7日,被告黄柳因工程电缆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黄柳对上述借款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柳向原告借款4万元,由被告黄柳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柳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告郁舒杰未就案涉借款系被告黄柳的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禹借款4万元;二、被告郁舒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人民陪审员 黄凯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