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石文,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张喜荣,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常明伟,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负责人李小超,组长。本院受理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侵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