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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石文,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张喜荣,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常明伟,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负责人李小超,组长。本院受理常石文、张喜荣、常明伟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侵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