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全国华与郑乾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华,郑乾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66号原告:全国华,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郑乾淦,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国华诉被告郑乾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国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全国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980元,由原告承担2981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