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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祁野申请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祁野,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超,职务经理。祁野申请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祁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公告公示,法院将于2017年7月8日上午9时到绥化金沃南方大厦商场现场勘验并执行交接商铺,要求申请执行人届时到商场进行现场交接。申请执行人祁野到现场后拒绝按照现场勘验交接商铺,本院视为其放弃此项执行申请。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收益金9,999元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