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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汇宝大厦二期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张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麦肯特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孙常亮,总经理。上诉人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别样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别样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波,被上诉人顺风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别样广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被上诉人未补充广告牌的审批手续,故上诉人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并支付2万元补偿。2、本案合同违反了相关广告登记的管理制度,属于违法,该合同为无效合同。3、在上诉人未支付相关广告费的情况下,上诉人是无法使用相关广告牌的,但被上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未将广告牌撤下,被上诉人以恶意行为制造恶意诉讼,应当受到惩罚。被上诉人顺风广告公司辩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将广告牌置于上诉人指定位置,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广告牌的设置已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且缴纳过设置费用。且本案主要诉争的内容是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义务,审批手续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也未因管理部门的干预而迟延履行义务。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其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与上诉状中因不能提供发票的解除理由不一致。3、被上诉人并未收到上诉人所称的解除合同通知,且上诉人在后续又支付2万元租金,故可证明其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其所称的未撤下广告牌的行为,与广告牌租赁市场中实际使用费用可迟延支付的交易习惯并不矛盾。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风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0日,被告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就甲方租赁乙方广告牌事宜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租赁时间(三年):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广告位置:鄢陵县G311与鄢陶路交叉口楼顶;广告面积:26.8米乘6.18米;广告牌价格及付款方式:1、广告发布年总价为:肆万元整。2、付款方式:依照先付后用原则,合同签订正式上面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50%:贰万元整;广告发布第6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贰万元整。以后每年的付款方式以第一年为准。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乙方确保该合同期内广告位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不得转租或让他人使用,如有产权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2、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安全、养护和维护,一般故障的,乙方应在八小时内修复(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较重故障的,乙方应当在十六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遇画面更换或发生故障等情况引发发布时间损失的,经甲方同意顺延广告使用期限。3、广告牌的工商审批、市政检查等事务均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乙方每年免费为甲方安装制作画面一次,乙方须每季度提供一次监测照片,照片附带单日当地媒体报纸。合同期内,若甲方需要更换新的广告内容,甲方按25元每平米向乙方进行结算。4、如遇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广告牌不能继续发布广告,则乙方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交但未使用时间的租赁费。5、甲方确保按时支付租赁费。如超过约定时间7日,甲方不支付乙方租赁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按违约处理。6、在甲方的使用过程中如因广告架的自身安全问题造成任何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款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要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四、......。合同签订后,被告别样广告公司使用该广告牌并交纳60000元的租赁费,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租赁费,被告别样广告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向原告顺风广告公司支付,形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经协商签订的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别样广告公司拖欠原告60000元租赁费已属违约,原告顺风广告公司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别样广告公司辩称已通过电话、QQ聊天等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别样广告公司超过答辩期对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该院不予审理。被告别样广告公司庭审时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期限,该院不予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费6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垫付,待原告鄢陵县顺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鄢陵县城市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广告牌的位置是城市管理局批准的,是合法的。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负责人签名,不能证明涉案广告牌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本院对该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明并非新证据,且其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发布广告的广告牌未经登记,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布户外广告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上述规定之情形,且涉案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应为有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按照合同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租赁费及补偿的义务,其不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虽称合同履行中已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于2015年5月7日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且该主张与其于2015年9月向被上诉人支付2万元的行为相矛盾。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郑州别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伟丽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