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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秀勤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勤,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曾秀勤,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校校长。本院受理的曾秀勤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秀勤返还1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涉嫌非法集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