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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石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石某,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判决结案,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被执行人石某的上述申请,并于2016年12月19日调解结案,被执行人石某业已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石忠艳向我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