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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明、张玉琼、李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明,张玉琼,李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红。委托代理人李勇,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晋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张玉琼。被执行人李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明、张玉琼、李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琼名下有坐落于玉溪市汇溪路12号D幢12-401室房屋一套,目前该套房屋已抵押给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暂无法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玉琼在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所开设的账号为6231********4254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该账户内存款1028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表示同意暂时冻结被执行人上述工资账户,账户内存款每年扣划一次,每次扣划后返还45000元执行款给被执行人张玉琼作为生活费。本院已将执行款57800元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返还45000元给被执行人张玉琼作为生活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明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玉琼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兴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