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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朝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陈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陈朝平,男,生于1988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作出的(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朝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于2016年6月1日执行,其财产经司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陈朝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