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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辉泉申请执行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辉泉,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辉泉,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月,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舸。本院在执行曾辉泉与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川03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地产管理局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赔偿)款8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黄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