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83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经营者范秋元,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刘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冯彭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万国花园。负责人张占明,职务不详。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7元,减半后1488.5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建辉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